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
平政〔2012〕5号
平 顶 山 市 人 民 政 府
关于转发豫政〔2011〕84号文件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:
现将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豫政〔2011〕84号)文件转发给你们,望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的重大决策,也是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。为进一步拓展住房保障工作范围,“十二五”期间,全市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81585套,其中廉租住房6535套、公共租赁住房17793套、经济适用住房15689套、限价商品房2855套、棚户区改造(含林区、垦区危房改造)38713套。根据全市“十二五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省政府工作安排,2012年全市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4481套,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628套、廉租住房572套、经济适用住房600套、城市棚户区改造3096户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481户、林业棚户区改造27户、垦区危旧房改造77户;竣工保障性住房15000套。各县(市、区)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任务,加强组织实施,加快项目建设,严把工程质量,完善配套政策,提高住房供应和保障水平。
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,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作用,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,落实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,加强工作督查巡查和准入退出管理。市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户型标准和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,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执法。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,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、土地出让金按总额提取3%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,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。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审批和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,做到优先供应、应保尽保。建设部门要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、分户验收制度和永久性铭牌制度,全面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。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现行建设、买卖、经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,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。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,优化审批服务,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,共同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高效推进,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。
平顶山市人民政府
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
附:
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
豫政 〔2011〕84号
河南省人民政府
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
若 干 意 见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部门:
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、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。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,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、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,实现住有所居目标,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:
一、切实提高认识
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是保障和改善民生、推动科学发展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,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,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,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,增强居民消费信心,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,对调整需求结构、增强经济内生动力、促进社会公平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。
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,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,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,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,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,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。
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、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,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,让他们进得来、留得住、能创业,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。
二、科学合理规划
“十二五”期间,各地要紧紧围绕“重在持续、重在提升、重在统筹、重在为民”的总体要求,坚持科学发展,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,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,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,其中廉租住房45.9万套、公共租赁住房61.8万套、经济适用住房45.4万套、限价商品房13万套、棚户区改造(含林区、垦区危房改造)43.9万套。到“十二五”末,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%左右,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,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。
省辖市、县(市)政府要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,编制住房保障“十二五”规划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,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,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地区布局,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,实现“四规合一”。要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,廉租住房主要布局在省辖市、县(市)中心城区,省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规模不低于年度任务总量的40%。
三、完善供应结构
(一)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出租,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,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。要充分发挥省辖市、县(市)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,运用各项支持政策,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、经营公共租赁住房。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。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,经省辖市、县(市)政府批准,用工集中的开发区、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、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,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,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,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。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、并轨运行。
(二)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。廉租住房主要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提供,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。要通过配建、集中新建、收购、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;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,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,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工作。
(三)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。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,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,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。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、审核机制、售后管理,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。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,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的前提下,经省辖市、县(市)政府批准,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,统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,其建设标准、供应对象、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四)继续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。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,坚持市场化运作,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。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,由当地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。坚持居民个人出资、企业(单位)给予适当补助、政府给予政策支持、满足职工生活生产基本需求的原则,加快国有林场、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步